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再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再字第六О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裁定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七七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確定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更字第二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以對刑事「確定判決」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相關規定即明。另聲請再審除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並須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亦有明文規定。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已有未合,且其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據上開說明,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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