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7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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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760號
原 告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
訴訟代理人 吳憲章
被 告 吳添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肆拾元,及自如附表所
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陽信銀行光華分行,
面額共計新台幣114,240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詎於附
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
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
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
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
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4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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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付款人│帳號│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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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吳添順│99年8月5日│99年8月5日│新台幣57120元。│陽信銀行光│5099│ND0000000│
││││││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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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吳添順│99年10月5│99年10月5│新台幣57120元。│陽信銀行光│5099│ND0000000│
│││日│日││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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