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7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訴訟代理人  黃財發
       周子幼
被   告  王志成
       高鈴鈴
       王永郎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732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5月20日中午12時1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27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李梅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王志成於民國92年5月21日邀同連帶保證人即
被告高鈴鈴、王永郎,向訴外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日盛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
定按年利率16%分月攤還本息。借款屆期後,被告尚有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而日盛銀行於94年9月
22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
書、債權讓與公告、汽車貸款申請書、本票、還款明細表等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梅芬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梅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合計1,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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