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小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 岡小字 第11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游雯琪
被   告  聶伶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壹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玖仟捌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
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延滯第一個月內以新臺幣叁佰元計收之違約金
,第二個月內以新臺幣肆佰元計收之違約金,第三個月內以新臺
幣伍佰元計收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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