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張劉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張榮造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54,1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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