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王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67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5月20日上午11時2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7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李梅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柒仟陸佰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1月2日與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
依約定方式繳納還款,於繳款期限前依年利率18.25%計算利
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如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
,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自98年4月
2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伊本金新臺幣(下同)107,60
0元、利息2,325元未償還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外帳卡案件基本資料、
外帳金額明細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梅芬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梅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合計1,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