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勛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勛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確定,應各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於附表一、二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足憑。茲檢察官分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815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惟受刑人既有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該罪所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一所示各罪應執行刑。再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為施用毒品、詐欺等罪;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為施用毒品案件,以及行為日期之密接程度、行為方式等一切情狀,爰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各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嘉晏附表一: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月,│107年6月9日13│臺灣高雄地│108年2月│同左│108年3月│││防制條例│如易科罰金,以│時53分為警採尿時│方法院107│20日││28日││││新臺幣1千元折│起回溯72小時內某│年度簡字第│││││││算壹日│時(不含公權力拘│4304號││││││││束期間)(聲請書│││││││││誤載107年6月9│││││││││日)│││││├─┼────┼───────┼────────┼─────┼─────┼─────┼─────┤│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月,│107年8月19日│臺灣高雄地│108年3月│同左│108年5月│││防制條例│如易科罰金,以││方法院108│28日││6日││││新臺幣1千元折││年度簡字第│││││││算壹日││693號││││├─┼────┼───────┼────────┼─────┼─────┼─────┼─────┤│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月,│107年10月3日23│臺灣高雄地│108年4月│同左│108年5月│││防制條例│如易科罰金,以│時40分為警採尿時│方法院108│12日││20日││││新臺幣1千元折│起回溯96小時內某│年度簡字第│││││││算壹日│時(不含公權力拘│539號││││││││束期間)(聲請書│││││││││誤載107年10月3│││││││││日)│││││├─┼────┼───────┼────────┼─────┼─────┼─────┼─────┤│4│詐欺│有期徒刑2月,│107年9月20日│臺灣高雄地│108年11月│同左│108年12月││││如易科罰金,以││方法院108│29日││31日││││新臺幣1千元折││年度金簡字│││││││算壹日││第114號││││└─┴────┴───────┴────────┴─────┴─────┴─────┴─────┘附表二: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月,│108年5月1日14│臺灣高雄地│108年11月│同左│108年12月│││防制條例│如易科罰金,以│時0分為警採尿時│方法院108│22日││17日││││新臺幣1千元折│起回溯120小時內│年度簡字第│││││││算壹日│某時(不含公權力│3213號││││││││拘束期間)│││││├─┼────┼───────┼────────┼─────┼─────┼─────┼─────┤│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月,│108年6月30日10│臺灣高雄地│108年12月│同左│108年12月│││防制條例│如易科罰金,以│時15分為警採尿時│方法院108│9日││31日││││新臺幣1千元折│起回溯120小時內│年度簡字第│││││││算壹日│某時(不含公權力│3326號││││││││拘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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