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030號債權人 魏文忠 債務人慶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致廷 債務人林致廷
一、債務人慶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致廷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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