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35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蔡葉 對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鄭文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60│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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