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4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421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林國際生活實業有限公司即東林生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