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33號聲請人 何幸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