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87號聲請人 洪金花 訴訟代理人 洪圈圈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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