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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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0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告 賴金水 即 賴瑞忠 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金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賴金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萬4,857元,應繳裁
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