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51號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展榮附表:
┌──────────────────────────────────────────────────┐│附表:95年度除字第4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何樹生 │台灣銀行三│0000-0000│15,700元│94年7月5日│0000000│││││民分行││││││├──┼──────┼─────┼──────┼────────┼───────┼──────┼───┤│002│席斯頓有限公│台灣中小企│0000-000│5,050元│94年7月15日│447147││││司│業銀行高雄│││││││││分行││││││├──┼──────┼─────┼──────┼────────┼───────┼──────┼───┤│003│ 黃志儀 │玉山銀行楠│0000-00000│2,700元│94年7月5日│0000000│││││梓分行││││││├──┼──────┼─────┼──────┼────────┼───────┼──────┼───┤│004│ 顏惠娥 │高雄市第三│74513│5,300元│94年7月5日│465898│││││信用合作社│││││││││營業部││││││├──┼──────┼─────┼──────┼────────┼───────┼──────┼───┤│005│ 傅宗傑 │高新銀行左│0000-00000│2,050元│94年7月6日│0000000│││││營分行││││││├──┼──────┼─────┼──────┼────────┼───────┼──────┼───┤│006│中鋼碳素化學│華南銀行苓│0000-00000│155元│94年8月9日│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雅分行││││││├──┼──────┼─────┼──────┼────────┼───────┼──────┼───┤│007│海景世界企業│華南銀行南│0000-00000│700元│94年8月9日│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008│上虹企業股份│土地銀行大│1726│117,390元│94年8月25日│388000││││有限公司│社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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