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1號聲請人圓周力冷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 陳胤澤 即宏川企業行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胤澤即宏川企業行應聲請人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胤澤即宏川企業行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359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8,04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650元,合計共為8,69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靜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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