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小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花小字第38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
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5月29日駕駛6319─KJ之自小
客車在花蓮縣○○鄉○○路過失撞及原告所有7757─TU之
自小客車,致原告支出修理費新台幣58,000元。惟被告事後
僅賠償35,000元,尚積欠23,000元,為此提起本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首道路交通事故表、估價單、
行照等物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經審酌上述事證,本
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法官 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