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3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洪應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洪榮福 間停止執行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