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抗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399號抗告人 洪應額 相對人 洪榮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事件,專屬為裁定之原法院管轄,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即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係就本院109年度抗字第29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此觀之抗告人於原法院提出之民事再審狀記載甚明(見原法院卷第9至11頁)。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事件,應由為該裁定之本院專屬管轄,抗告人向無管轄權之原法院為聲請,與上揭規定不符,原法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本院管轄,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楊珮瑛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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