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735號聲請人 施旭凱 上列聲請人施旭凱因與相對人 余詩吟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施旭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原本所載,其2張票面金額總額為新臺幣154,000元,聲請人於聲請事項內請求新臺幣110,000元,與訴訟標的金額、附表所繕打金額前後顯有不符,故請查明是否有誤繕抑或有部份清償之情事。若有誤繕則請具狀更正;若有部份清償之情事,則請表明何張票據已部份清償多少錢?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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