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慶忠 代理人 陳祥彬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陳仲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翁健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慶忠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該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該條例第141條所明定。是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研究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事由而裁定不免責,並於同年4月27日確定。嗣債務人已依系爭裁定附表所示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及應受分配額向各債權人清償,其中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根公司)於經濟部所登記之公司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00號15樓,然該地址現已改建無此地址,經債務人詢問聯邦銀行內湖分行櫃台人員後(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櫃台人員以電話連絡該公司人員(因摩根公司之債權原本就是從聯邦銀行債權轉讓而來,而摩根公司也是聯邦銀行的關係企業),提供債務人匯款帳號,但該帳號之戶名記載聯邦銀行,故債務人乃將應清償摩根公司之款項,匯入該帳戶內。是債務人之清償之總額,與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新臺幣(下同)146,442元相符,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聲請免責等語(本院卷第24頁)。
三、經查,
(一)本院前以系爭裁定認債務人聲請前兩年之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182,761元,而普通債權人之受償總額為36,318元(本院卷第32頁),低於前揭餘額,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後段所定之事由而裁定不免責。又本院依司法事務官所製作並公告確定之債權表,核算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分配受償額如該裁定附表「債權額」欄、「分配受償額」欄所示,且認債務人聲請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尚有餘額182,761元,據此計算債務人「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亦如該裁定附表所示,並有系爭裁定(含附表)在卷可參。
(二)次查,債務人於上開裁定不免責後,於110年11月8日分別向債權人中信銀行清償6,563元、債權人元大銀行清償6,246元、債權人台新銀行清償82,363元、債權人京城銀行清償21,319元、債權人華南銀行清償14,702元、債權人誠信公司清償8,402元、債權人摩根公司(聯邦銀行代收)清償6,849元,共計146,444元之事實(計算式:6,563+6,246+82,363+21,319+14,702+8,402+6,849=146,444),已據債務人提出中信銀行代收業務繳款憑證、元大銀行收據、台新銀行放款本利收據、中信銀行匯款申請書、華南銀行現金卡還款憑單、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聯邦銀行電子商務繳款申請書為證(本院卷第39、41、43、45頁),另有債權人回函可佐(本院卷第65、
69、71、73、79、81、83、87頁)自堪認為真實。是債務人清償之金額既達上述全體債權人依法應受清償之金額與應分配之數額,其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聲請免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債權人受償額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從而,債務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第14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