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8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甲○○、丁○○、乙○○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
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壹付(計參拾貳顆棋子)及新臺幣參佰貳拾元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