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字第65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 律師
被 告 丙○○
號
甲○○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5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中
壢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游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