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5年度毒偵字第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
器1組,係被告專供吸用毒品器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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