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彰簡字第57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 律師
之2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所
為判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應增加第三項「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已敘明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惟主
文漏未記載,揆諸首揭法條,此種顯然錯誤自得依職權裁定
更正之,爰更正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