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軒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景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營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系爭真空熱壓爐之價額,以其數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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