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1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塗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8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金塗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緣由、手段、其行為對於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兼衡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8216號被告陳金塗男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之2居新北市○○區○○路○○○○○○號3樓
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金塗與 沈慶文 係鄰居,於民國102年4月2日上午7時許,至沈慶文位於新北市○○區○○路○○○○○○號1樓住處前,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經沈慶文同意,以攀爬窗戶方式,闖入上址內。嗣經沈慶文之配偶 羅芳梅 發現陳金塗闖入上址,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沈慶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金塗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沈慶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證人羅芳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可佐,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檢察官紀榮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