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72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劉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秦壽熙 (已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秦壽熙業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9年11月14日死亡,原
告應補正秦壽熙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一
併具狀是否聲明由上開被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補正正確訴之
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