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24號
原 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 告 凌爾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然
仍有不足,尚應補繳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25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且原告迄未補正等
情,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
詢結果在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