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56號
原 告 林清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姿妤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9,25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