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56號
原   告  林清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姿妤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9,25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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