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1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6月15日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院經核,附表編號二之罪,並非裁判確定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餘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連續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施用第一級毒品│││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30萬│有期徒刑8月│││元││├───────┼─────────────┼─────────────┤│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第4項、第12條第4項│項│├───────┼─────────────┼─────────────┤│犯罪日期│91、92年間起至94年11月2日│95年6月15日│├───┬───┼─────────────┼─────────────┤│偵│機關│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5││案├───┼─────────────┼─────────────┤│年│字│偵│毒偵││號├───┼─────────────┼─────────────┤│度│號│3110│1802│├───┼───┼─────────────┼─────────────┤││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5│96│││案├─┼─────────────┼─────────────┤│後││字│訴│訴│││號├─┼─────────────┼─────────────┤│事││號│35│38││├─┼─┼─────────────┼─────────────┤│實│判│年│95│96│││決├─┼─────────────┼─────────────┤│審│日│月│3│1│││期├─┼─────────────┼─────────────┤│││日│23│29│├───┼─┴─┼─────────────┼─────────────┤││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5│96││確│案├─┼─────────────┼─────────────┤│││字│訴│訴││定│號├─┼─────────────┼─────────────┤│││號│35│38││日├─┼─┼─────────────┼─────────────┤││確│年│95│96││期│定├─┼─────────────┼─────────────┤││日│月│5│2│││期├─┼─────────────┼─────────────┤│││日│29│12│├───┴─┴─┼─────────────┼─────────────┤│合於九十六年罪│不合規定,不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4月│├───────┼─────────────┴─────────────┤│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