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 任璽 訴訟代理人 魯惠良 律師被告 陳正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3項雖係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惟係屬流抵契約所生,本質上為因債權之擔保涉訟,原告主張之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而起訴狀所載土地以11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算,其土地價值合計為1,071,32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少於擔保債權之金額,是依上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71,326元;另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928,674元,並自本件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財產權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3,928,674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合計為5,000,000元(計算式:1,071,326+3,928,67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映君附表:
編號種類標的面積(㎡)公告現值(元/㎡)權利範圍價值(新臺幣)1土地澎湖縣○○鄉○○○段00000地號121.3927001/481,938元2土地澎湖縣○○鄉○○○段000地號711.5612005/12355,780元3土地澎湖縣○○鄉○○○段000地號926.0112001/1292,601元4土地澎湖縣○○鄉○○○段000地號1368.1212001/12136,812元5土地澎湖縣○○鄉○○○段000地號488.5312001/1248,853元6土地澎湖縣○○鄉○○○段00000地號16.8712001/121,687元7土地澎湖縣○○鄉○○○段000地號605.3712001/1260,537元8土地澎湖縣○○鄉○○○段00000地號20.6312691/122,182元9土地澎湖縣○○鄉○○○段00000地號242.112001/472,630元10土地澎湖縣○○鄉○○○段000地號1203.0312001/12120,303元11土地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980.0312001/1298,003元總計1,071,326元備註:土地價額=面積x公告現值x權利範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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