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九號忠股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王清海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楊省三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