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八九號寶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年九月六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九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清溪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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