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24號聲請人君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連同信封當廢紙回收,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附表:
┌──────────────────────────────────────────────────────┐│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92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台灣歐德傢俱股份有│華南銀行桃園分行│96年5月31日│168,781元│RC四三二八七五│││1│限公司 陳國都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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