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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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815號上訴人弘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 律師
張菀萱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余文恭 律師
林智群 律師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 律師
蔡宜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林金吾法官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何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