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682號上訴人 潘光輝 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C○○
D○○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
林光彥 律師被上訴人G○○
黃○○申○○○E○癸○○即巳○○之.辛○○即巳○○之.子○○即巳○○之.壬○○即巳○○之.午○○寅○○卯○○未○○辰○○丁○○丙○○乙○○庚○○己○○丑○○戌○○宇○○地○○玄○○天○○宙○○亥○○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 律師被上訴人F○○
酉○○○A○○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 律師被上訴人戊○○
B○○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5月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詹文馨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