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醫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醫上更㈠字第4號上訴人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于大雄 上訴人丙○○
乙○○庚○○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 律師
余盈鋒 律師 林譽恆 律師被上訴人戊○○法定代理人己○○
丁○○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定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黃國忠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