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89年度斗簡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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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三五九號
  上 訴 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員林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高永相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
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四十一
萬七千二百二十八元,折合銀元十三萬九千零七十六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二千
零八十七元,折合新台幣六千二百六十一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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