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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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訴後,已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死亡,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九條準用第五百八十一條規定,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其死亡後三個月內承受訴訟。此係因撤銷死亡宣告之訴原告之適格有專屬性,故不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問題。
三、茲因原告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死亡後,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未於其死亡後三個月內承受訴訟,故本件因原告無當事人能力,其訴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戴嘉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李宏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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