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1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簡巧潔 債務人 李鳳嬌 債務人 許國建
一、債務人李鳳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壹萬捌仟零伍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李鳳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李鳳嬌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許國建給付之。
三、債務人李鳳嬌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鳳嬌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許國建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一│├──┬─────┬───────┬────┬──────────┤│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617,556元│106年10月14日│2.586%│自106年11月14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200,499元│106年10月21日│2.439%│自106年11月2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表二│├──┬─────┬───────┬────┬──────────┤│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165,064元│106年11月23日│2.189%│自106年12月2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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