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317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國欽 上訴人即被告 鍾滿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進行審判程序,上開當事人應自行到庭。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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