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 鄭蔡美珠 兼 鄭清仁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 律師原告 鄭紘璋 即鄭清仁之承受訴訟人
鄭捷友 即鄭清仁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豐文 即鄭清仁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王登發
王 許枝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江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0月24日下午3點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