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731號原告 陳秀美 被告 朱廷峰 (原名 朱春旭 ,民國101年8月1日更名)
歐進益 上列被告等因贓物等案件(101年度易字第25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傅明華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