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58號原告 李玉蘭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被告文化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文祥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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