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927號債權人 張明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石川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因債權人未於附表記載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利息起算日,該通知已於民國102年4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迄未補正利息起算日,是其請求之利息無從起算,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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