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3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35號聲請人上伊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趙彬┌─────────────────────────────────────┐│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志開科技股│第一商業銀│97年12月2日│188,135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 邢舜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