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28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林惠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八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