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陳璟弘 被告 林谷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碧珠
法官蔡盈貞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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