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9號原告 陳李春連
陳世昌 陳淑娟 陳淑惠 陳明發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被告 黃桂香郁達 食品行
劉富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13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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