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5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254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於起訴狀內雖記載被告之
住所為臺中市○○區○○路235之2號,惟本院依該地址對被
告送達結果,經郵局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有退郵信封1件
附卷可稽,顯見該地址並非被告之真正住居所。而被告之住
所地係在桃園縣○○鄉○○村○○路○○○巷○○弄○號,有其戶
籍謄本1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
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自屬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裁定移
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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